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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說法】舒曼同意克拉拉將其未出版之作品公諸於世——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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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說法】舒曼同意克拉拉將其未出版之作品公諸於世——著作人格權

眾所週知,羅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n, 1810-1856)是浪漫樂派作曲家的代表之一,其一生之中創作並發表過許多著名的作品,包括四部交響曲、鋼琴曲《狂歡節》、連篇歌曲《詩人之戀》、《女人的愛與生命》等;此外,對於尚未發表的作品,舒曼於在世時曾留下一份文件,指明這些作品的出版都必須在妻子克拉拉‧舒曼(Clara Schumann, 1819-1896)的同意與了解下進行,而且必須通過最嚴格的檢驗。

看完舒曼的故事,不知道古典樂迷是否想過:為什麼舒曼可以決定是否發表自己的作品?克拉拉可以決定公開發表舒曼尚未發表過的作品嗎?其實,這些問題都與「著作人格權」息息相關,今天,就讓我們透過舒曼和克拉拉的故事來談談著作人格權吧!


什麼是著作人格權?

當作曲家完成一首樂曲的創作時,樂曲本身就是著作權法下保護的音樂著作,法律會賦予作曲家身為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但在僱傭或出資聘請他人創作的情形下,雙方可約定由僱用人或出資人成為著作人)。所謂的著作人格權,是指著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享有的一種人格上與精神上的利益,因為著作就如同著作人人格的衍生,更是一種名譽的化身,自然會受到法律的保障。

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修改權」等。首先,「公開發表權」是指著作人擁有公開發表自己音樂作品的權利,包括決定「是否公開發表音樂作品」、「於何時、何地公開發表」、「交給誰公開發表」、「以哪種方式公開發表」;此外,著作人可以決定用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方式表示在音樂作品原稿或重製品(例如影印本)上,也可以用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方式發表自己的音樂作品,這就是「姓名表示權」;最後,當有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音樂作品的內容、形式或名目(例如自行更改音樂作品的名稱)導致著作人名譽受損時,著作人都可以加以禁止,這就是「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人格權的專屬性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是一種專屬著作人的權利,這種權利不能讓與或拋棄,甚至在著作人過世後,也不能由繼承人繼承。不過,如果身為著作人的作曲家希望由他人幫自己決定何時發表自己的音樂作品,還是可以透過契約約定的方式安排,以避免產生法律風險。


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期間的限制,在作曲家死亡或消滅後,法律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然會繼續存在,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不過,如果依照利用的性質、程度、社會的變動或其他情事考量,可以認為利用的方式不會違反著作人的意思時,就不會構成侵害。

另外,當身為著作人的作曲家死亡後,如果有其他人侵害作曲家的著作人格權,依照著作權法規定,除非作曲家的遺囑另外指定,否則,作曲家的配偶將是第一順位可請求救濟的人;如果作曲家沒有配偶,則可轉由第二順位的子女請求救濟;如果作曲家沒有子女,則由第三順位的父母請求。以此類推,孫子女、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都可以依照第四到第六的順位請求救濟。


作曲家過世後,可否授權他人發表生前未公開發表的作品?

從上面的介紹來看,在我國著作權法的框架下,當作曲人A完成樂曲創作時,A的作品就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沒有其他人出資、僱用A進行創作的前提下,A就是樂曲的著作人,當然可以享有樂曲的著作人格權,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公開發表自己的作品;又因為著作人格權具有專屬性,即使A過世後,A的著作人格權仍然會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能加以侵犯(但應注意,不同國家的法律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規定均有所不同)。

如果在A過世前曾留下遺囑,希望自己最疼愛的女兒B來行使自己未發表作品的公開發表權,這可能涉及著作人格權的讓與,由於我國著作權法禁止讓與著作人格權,B並不會因為A的遺囑而直接取得A的作品公開發表權。不過,如果B依照遺囑,自行決定公開發表A未發表的作品,也不會侵害A的著作人格權,因為這樣的行為並不會違反A本人的意思。

在舒曼的故事裡,克拉拉在舒曼逝世後,遵照他的意願,成為舒曼作品的守護者與詮釋者,世人才得以窺見這位浪漫藝術家更多不朽的音樂作品,實為一則佳話。相信在著作人格權的保障下,創作者也能夠更加安心創作,使自己的作品廣為流傳,並避免他人的侵害,而眾多樂迷透過著作人格權的概念,也能更加充分理解創作者的權益,並充分享受音樂,享受生活。



延伸聆聽

〈奉獻〉Widmung,選自電影《Song of Love》(中譯:舒曼傳/夢幻曲)片段

Robert Schumann "Widmung" (Dedication) ▶

阿格麗希演奏《兒時情景》

Martha Argerich - Schumann, Escenes d'infants, op. 15 ▶



本期主筆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Image on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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