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夫岡·阿瑪迪斯·莫札特(Wolfgang Amadeus Mozart, 1756-1791)是古典樂派的作曲家及鋼琴家,終其一生致力於作曲,在世僅短短35年,就創作出600多部作品,甚至在其生命結束前的最後一年,仍持續創作《魔笛》、《狄托的仁慈》等廣受世人喜愛的歌劇,並接受瓦爾塞根伯爵(Count Franz von Walsegg, 1763-1827)的委託,創作一部安魂彌撒曲-也就是廣為人知的《安魂曲》。不過,隨著莫札特的身體每況愈下,他最終未能於在世時完成《安魂曲》的創作,據說《安魂曲》尚未完成的部分,是由莫札特的學生弗朗茲·克薩韋爾·蘇斯邁爾(Franz Xaver Süßmayr, 1766-1803)繼續執筆完成,並以莫札特的名義交付予瓦爾塞根伯爵。雖然真相為何,今日的我們已無從得知,但《安魂曲》至今仍以莫札特為作曲人流傳於世。
古典樂迷可能會有個疑問:假如《安魂曲》確實有部分樂章是由蘇斯邁爾創作,但如果蘇斯邁爾未經莫札特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莫札特的名義公開發表該樂曲,是否屬於著作的冒名頂替?依照我國法規定,冒名頂替的人是否會侵害被冒名人的著作權或涉及任何法律責任?今天,就讓我們以《安魂曲》的神祕身世當作例子,一探著作的冒名頂替在台灣法下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吧(按:以下僅以我國法規範進行說明,不另探討外國法的適用問題)。
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假設蘇斯邁爾確實使用了莫札特的姓名發表自己的著作,此時,世人可能因此誤認《安魂曲》中蘇斯邁爾創作的部分也是出自莫札特之筆,故蘇斯邁爾的行為已經侵害了莫札特的姓名權,並使莫札特的姓名權受有損害,依我國民法規定,莫札特可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並向蘇斯邁爾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以上述的例子觀察,如果蘇斯邁爾未經莫札特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莫札特的名義創作《安魂曲》的部分樂章,並對外以莫札特的名義發表,此種行為即屬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的行為,如果此種行為已足以使公眾或莫札特的利益遭受損害,或有受到損害的可能性時,蘇斯邁爾的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
由上可知,在我國法規範下,冒用他人的名義發表著作雖不必然會侵害著作人的著作權,但仍須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能構成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實值深思。
生於現代的我們雖然再也無法得知《安魂曲》的真正身世,但不論《安魂曲》究竟是由莫札特獨力完成,還是由蘇斯邁爾延續部分樂章進行創作,都不會改變《安魂曲》廣受古典樂迷喜愛的事實,相信《安魂曲》既優美又哀愁的旋律,依然會亙古流傳,在不同的時代中,持續撫慰廣大樂迷的心靈。
莫札特:《安魂曲》/柯林.戴維斯爵士指揮德列斯登國家管絃樂團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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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樂迷可能會有個疑問:假如《安魂曲》確實有部分樂章是由蘇斯邁爾創作,但如果蘇斯邁爾未經莫札特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莫札特的名義公開發表該樂曲,是否屬於著作的冒名頂替?依照我國法規定,冒名頂替的人是否會侵害被冒名人的著作權或涉及任何法律責任?今天,就讓我們以《安魂曲》的神祕身世當作例子,一探著作的冒名頂替在台灣法下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吧(按:以下僅以我國法規範進行說明,不另探討外國法的適用問題)。
著作的冒名頂替是否會侵害被冒名人的著作權(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包含許多概念,其中,「姓名表示權」是與「姓名」最為相關的權利。所謂「姓名表示權」,是指著作人可以決定要以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方式公開發表「自己的著作」。在上面的例子中,蘇斯邁爾對於「自己創作的樂曲」可以決定要以何人的名義公開發表,所以,即使蘇斯邁爾用莫札特的名義發表自己的著作,仍然是合法行使「自己的」姓名表示權,此時與「莫札特的」姓名表示權無關,也不會對「莫札特的」姓名表示權造成侵害。著作的冒名頂替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將「自己的著作」以其他人的名義公開發表雖然不會侵害被冒名者的著作權(即著作權當中的「姓名表示權」),但仍可能會侵害被冒名者的「姓名權」。所謂姓名權,是指個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作為個人的標誌以及與他人區別的表徵,與個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因此,我國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假設蘇斯邁爾確實使用了莫札特的姓名發表自己的著作,此時,世人可能因此誤認《安魂曲》中蘇斯邁爾創作的部分也是出自莫札特之筆,故蘇斯邁爾的行為已經侵害了莫札特的姓名權,並使莫札特的姓名權受有損害,依我國民法規定,莫札特可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並向蘇斯邁爾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著作的冒名頂替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依我國刑法規定,未經他人的授權或同意,冒用他人的名義製作非公務性質的文書,因此使他人或公眾的利益遭受損害或有遭受損害的可能時,即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述的例子觀察,如果蘇斯邁爾未經莫札特同意或授權,擅自以莫札特的名義創作《安魂曲》的部分樂章,並對外以莫札特的名義發表,此種行為即屬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的行為,如果此種行為已足以使公眾或莫札特的利益遭受損害,或有受到損害的可能性時,蘇斯邁爾的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
由上可知,在我國法規範下,冒用他人的名義發表著作雖不必然會侵害著作人的著作權,但仍須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能構成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實值深思。
生於現代的我們雖然再也無法得知《安魂曲》的真正身世,但不論《安魂曲》究竟是由莫札特獨力完成,還是由蘇斯邁爾延續部分樂章進行創作,都不會改變《安魂曲》廣受古典樂迷喜愛的事實,相信《安魂曲》既優美又哀愁的旋律,依然會亙古流傳,在不同的時代中,持續撫慰廣大樂迷的心靈。
延伸聆聽
莫札特:《安魂曲》/柯林.戴維斯爵士指揮德列斯登國家管絃樂團
Mozart Requiem Sir Colin Davis 2004 (multisubs) ▶
本期主筆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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