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多芬遺留未完成的《第十號交響曲》
1817年,路德維希·凡·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接受英國皇家愛樂協會(Royal Philharmonic Society)的委託,著手創作兩首交響曲,嗣後,貝多芬於1818年至1824年間完成《第九號交響曲》(Symphony No.9 in D minor, Op.125),至今仍為其永垂不朽的代表作之一。然而,之後因貝多芬的身體狀況惡化,遺留寥寥可數的手稿後,貝多芬即離開人世,未能於生前完成《第十號交響曲》(Symphony No.10),成為後世許多古典樂迷心中的遺憾。為了紀念貝多芬250歲生日,奧地利組織卡拉揚研究所(Karajan Institute)負責人羅德(Matthias Röder)打造了一個由音樂家與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專家組成的團隊,於2019年一同開發「貝多芬人工智慧」(Beethoven AI),利用AI技術完成《第十號交響曲》的創作。
為了讓AI學習貝多芬的創作風格,該團隊以貝多芬遺留的作品、筆記、第十號交響曲的手稿以及曾影響貝多芬音樂風格的作品教導AI;同時,團隊也教導AI樂理,讓它理解交響曲的格式、結構以及樂器的搭配方式,最終,AI在逐漸演算與修正後,成功「執筆」完成《第十號交響曲》,並於今(2021)年10月9日在貝多芬的出生地德國波昂市(Bonn)進行全球首演。
藝術與科技是否相容?或許每個人的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而AI的創作成果和人類的創作是否在法律上享有相同評價?關於此議題,法律圈也一直存在眾多討論,且各國的看法也未盡相同。今天,就讓我們一探AI的創作與著作權法保護的議題吧!
AI的創作是否可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隨著AI於近年興起並逐漸蓬勃發展,「AI的創作是否享有著作權法保護?」此一議題已為各國研究者廣泛討論,然目前多未有明確的結論。以我國主管機關與法院過往的判決來看,目前我國的多數法院認為:AI的創作原則上不得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但若AI只是單純作為創作者的創作工具使用時,則可例外由操作AI的自然人或法人享有著作權:1. 原則:AI的創作無法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1) AI非「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認為,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另依同法第33條規定,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由此可知,著作必須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所為的創作才有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AI是由人類製造出來的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慧成果,由於AI並不是「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的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我國法院的判決也有相同見解,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指出:「一項著作物會沒有著作權,主要只有以下幾種可能:…4.非自然人創作的著作,非自然人包括:動物或人工智慧,因不具備法人格,其所創作的著作物也無法產生著作權而有所權利歸屬。」。
由上可知,因為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所以AI的創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2) AI創作的著作欠缺「原創性」
智財局認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必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種要件。例如使用「自動音樂系統」生成的音樂,如果此種音樂只是機器或系統透過自動運算方式所產生的結果,並無人類「原創性」及「創作性」的投入,就不能算是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我國法院的判決也採相同見解,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指出:「所謂創作,即具『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之概念。『原始性』係指獨立創作,亦即著作人為創作時,並未抄襲他人著作,獨立完成創作。『創作性』則指創作至少具有少量創意,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
簡言之,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必須具有人類的創意表達與精神在內,至於AI透過演算法完成的作品,由於欠缺人類的「原創性」與「創作性」,無法表達人類的性格與創意,故無法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2. 例外:當AI作為創作者的「創作工具」使用時,該創作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由於AI技術日新月異,亦不乏創作者利用AI技術,加入自身創意或精神後作成作品的情形。智財局進一步說明,如果AI的創作成果有「自然人」或「法人」參與創作,且AI分析於此過程中只是機械式的被操作,此種情形下,該創作成果應可由負責操作AI的「自然人」或「法人」享有著作權。
以我國過往判決觀察,AI創作是否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仍須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整體來說,法院判定的標準將以AI在整個創作過程中扮演的角色而定,原則上,如果AI系統本身主導整個創作過程,且其中並沒有投入人的創意或精神在內時,則此類作品將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反之,若AI在創作過程中只是擔任數據統計或機械性的計算,且是被動性的被當作創作者的工具使用時,則可例外由操作AI的人或法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權。然而,國內外學者仍有不同看法,甚至有提議應針對AI創作另行立專法保護的呼聲。
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現代,科技與藝術間的距離正逐漸拉近,兩者是否可相輔相成?抑或兩者間仍存在本質的差異?著作權法的保護是否應限於以人為主體?實為值得深思的問題,你又有什麼樣的想法呢?不妨先睹為快,搶先聽聽看AI完成的《第十號交響曲》第三樂章吧!
AI版貝多芬《第十號交響曲》第三樂章
Beethoven X: The AI Project: III Scherzo. Allegro - Trio (Official Video) | Beethoven Orchestra Bonn ▶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Image: Joseph Karl Stieler, public domain, via Wikimedia 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