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坐在咖啡廳裡享用餐點時,往往會聽到店家播放廣播節目中的悠揚樂曲;當我們漫步在公園時,也會看到舞者於公園一隅隨著廣播音樂翩翩起舞。在生活的每個角落,音樂似乎無所不在,也讓各種活動更加豐富多彩。但你是否想過:在公開場所播放廣播音樂節目的行為是合法的嗎?這會侵害到廣播節目或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嗎?其實,這些問題與著作的利用方式以及合理使用息息相關。
換言之,如果店家或舞者是用一般的收音機收聽廣播音樂,雖然在一定範圍內的公眾仍可聽到廣播音樂,但因為播放者並沒有使用擴音器或其他相類器材擴大廣播音樂,於此情形下,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演出」,因此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但如果店家或舞者加裝了擴音設備,擴大廣播音樂的播放效果時,則屬於著作權法規定下公開演出的定義(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向公眾傳達),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播放的店家或使用者即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看到這裡,各位心中是否會產生一個疑惑:有沒有任何例外情形,可以允許使用者利用著作,而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呢?
關於店家或舞者使用擴音設備播送廣播音樂時是否能主張為合理使用,應視其利用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規定而定。本條規定的「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是指利用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那麼,什麼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怎樣的情形才能算是「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我國智慧財產局說明:
1.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不只是指經濟上利益可立即實現的情形,也包含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延後發生者,例如企業舉辦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的活動等,雖然可能沒有對來賓收取費用,仍屬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
2. 所謂「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是指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服務費、飲食(料)費或器材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費用,如果該活動必須由觀眾蒐集消費點數、印花後方可入場,仍然屬於收取費用的情形。
3. 此類活動必須是「特定活動」,而非「經常性的利用活動」。例如辦公場所若於每天於午休或下班時間對員工播放音樂,因為屬於經常性活動,即無法符合「特定活動」的條件。
由以上說明可知,當咖啡廳的店主加裝擴音器材播放廣播音樂時,其目的是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咖啡,並使消費者在享用咖啡時,能享受音樂帶來的放鬆氣氛中,所以,咖啡廳的店主是基於營利的目的播放廣播音樂,此種利用行為即與「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的要件不符。於此情形下,咖啡廳店主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方可於咖啡廳內以擴音器材播放廣播音樂;至於舞者在公園裡以擴音器材播放廣播音樂,只是為了享受表演帶來的樂趣,且並未向路過的民眾收取任何費用,應屬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的「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而無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此外,一般公司行號舉辦春酒或尾牙時,可能會邀請藝人現場演唱歌曲,並據此支付報酬,於此情形下,由於不符合「非營利活動」,自無法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然而,若是公司內部人員為特定活動自行準備節目演出,例如卡拉OK大賽或舞蹈表演等情形,因非屬經常性活動,且沒有向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費用,應可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無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音樂無處不在,在日常生活的公開場合中,我們也時時能感受到音樂的陪伴。然而,這樣常見的場景,其實仍然存在著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風險。當樂迷們想在公開場所播放廣播音樂與公眾同樂時,建議可先確認自己利用音樂的方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的要件,或事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讓自己更安心、更自在的享受音樂帶來的生活樂趣!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image: Photo by Toa Heftiba on Unsplash.com
利用著作的行為?—單純開機或公開演出
依照我國智慧財產局之見解,在公開場所播放廣播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應視實際利用的情形而定。舉例來說,如果是店家在公開場所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節目,沒有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結果,只是單純打開收音機接收訊號,此種行為屬於「單純開機」行為,不涉及著作權的利用,亦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然而,如果店家接收訊號後,另行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送廣播節目而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時,則屬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演出」著作的行為。因為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想將他人的著作公開演出時,除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都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相關法律責任。換言之,如果店家或舞者是用一般的收音機收聽廣播音樂,雖然在一定範圍內的公眾仍可聽到廣播音樂,但因為播放者並沒有使用擴音器或其他相類器材擴大廣播音樂,於此情形下,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演出」,因此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但如果店家或舞者加裝了擴音設備,擴大廣播音樂的播放效果時,則屬於著作權法規定下公開演出的定義(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向公眾傳達),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播放的店家或使用者即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看到這裡,各位心中是否會產生一個疑惑:有沒有任何例外情形,可以允許使用者利用著作,而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呢?
可以不經授權,直接利用著作嗎?—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
任何人欲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時,原則上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只有例外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時,才能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的情形下利用著作。關於店家或舞者使用擴音設備播送廣播音樂時是否能主張為合理使用,應視其利用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規定而定。本條規定的「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是指利用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那麼,什麼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怎樣的情形才能算是「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我國智慧財產局說明:
1. 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不只是指經濟上利益可立即實現的情形,也包含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延後發生者,例如企業舉辦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的活動等,雖然可能沒有對來賓收取費用,仍屬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
2. 所謂「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是指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服務費、飲食(料)費或器材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費用,如果該活動必須由觀眾蒐集消費點數、印花後方可入場,仍然屬於收取費用的情形。
3. 此類活動必須是「特定活動」,而非「經常性的利用活動」。例如辦公場所若於每天於午休或下班時間對員工播放音樂,因為屬於經常性活動,即無法符合「特定活動」的條件。
由以上說明可知,當咖啡廳的店主加裝擴音器材播放廣播音樂時,其目的是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咖啡,並使消費者在享用咖啡時,能享受音樂帶來的放鬆氣氛中,所以,咖啡廳的店主是基於營利的目的播放廣播音樂,此種利用行為即與「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的要件不符。於此情形下,咖啡廳店主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方可於咖啡廳內以擴音器材播放廣播音樂;至於舞者在公園裡以擴音器材播放廣播音樂,只是為了享受表演帶來的樂趣,且並未向路過的民眾收取任何費用,應屬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的「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而無須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此外,一般公司行號舉辦春酒或尾牙時,可能會邀請藝人現場演唱歌曲,並據此支付報酬,於此情形下,由於不符合「非營利活動」,自無法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然而,若是公司內部人員為特定活動自行準備節目演出,例如卡拉OK大賽或舞蹈表演等情形,因非屬經常性活動,且沒有向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費用,應可依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無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音樂無處不在,在日常生活的公開場合中,我們也時時能感受到音樂的陪伴。然而,這樣常見的場景,其實仍然存在著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風險。當樂迷們想在公開場所播放廣播音樂與公眾同樂時,建議可先確認自己利用音樂的方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的要件,或事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讓自己更安心、更自在的享受音樂帶來的生活樂趣!
延伸聆聽
Fly Me to The Moon - Diana Panton
本期主筆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image: Photo by Toa Heftiba on Unsplas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