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音樂劇《歌劇魅影》 (The Phantom of the Opera) 是由安德魯·洛伊·韋伯 (Andrew Lloyd Webber) 作曲,劇本則是改編自法國著名的愛情驚悚小說《歌劇魅影》(Le Fantôme de l’Opéra)。其刻骨銘心的故事情節與動人心弦的音樂旋律 ,使其成為至今仍永垂不朽的經典,不僅多次於各國劇院公開演出,更屢次被翻拍成電影作品,於電影院公開上映,可見其受歡迎的程度。
各位劇迷欣賞音樂劇《歌劇魅影》與其改編的電影作品時是否想過:音樂劇中包含的著作有哪些?將經典音樂劇《歌劇魅影》翻拍成電影時,是否須事前取得著作人的授權或同意?可否對原作的情節、音樂進行改動?音樂劇翻拍成電 影作品後,是否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其實,音樂劇中的著作包括(但不限於)劇本、音樂、舞蹈、舞台設計等,分別由其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因此,原則上 應分別向音樂劇中各著作的著作人取得授權或同意後,才能進行合法利用(實際上可能會有特定機構或組織,分別向各個著作人先取得授權,之後再就著作權統一管理)。
當音樂劇被翻拍成電影時,最主要涉及的著作利用為「劇本的改作」以及「音樂的重製」,而當翻拍完成的電影作品搬上大螢幕時,則會涉及著作的「公開演出與」與「公開上映」。今天就讓我們透過音樂劇《歌劇魅影》翻拍成電影的過程,了解著作的改作權、重製權、公開演出權與公開上映權吧(按:以下僅以我國法規範進行說明,不另探討外國法的適用問題)。
舉例而言,以音樂劇《歌劇魅影》的劇本拍攝電影,屬於「語文著作」(即音 樂劇劇本)的改作,電影製作人依法應於事前取得語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以音樂劇《歌劇魅影》的劇情進行電影拍攝(按:該音樂劇的法國 原作小說《歌劇魅影》的著作權已進入公共領域,故無需另外取得小說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音樂劇《歌劇魅影》劇本的著作人安德魯·洛伊·韋伯 (Andrew Lloyd Webber) 與理查·史道格 (Richard Stilgoe) 尚存於世,故該著作權仍未進入公共領域),據此拍攝完成的電影《歌劇魅影》,即為衍生的「視聽著作」, 電影的著作人可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視聽著作的財產權人享有公開上映權。所謂「公開上映」,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的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因此,電影院在公開上映電影《歌劇魅影》前,應取得電影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此外,依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可享有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所謂公開演出,包括「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的情形。由於電影院播放電影《歌劇魅影》時,除了影像以外,也會同時播送電影配樂,此時就會涉及到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依上述的著作權法規定, 似乎也要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然而,依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電影院放映電影影片的行為屬於「公開上映」視聽著作,因此,該視聽著作內包含的音樂著作(電影主題曲、插曲 或襯底音樂等)的著作人不得就上述行為另行主張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換句話說,只要電影《歌劇魅影》的著作人事先就音樂著作的重製取得其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電影院就可以公開上映電影《歌劇魅影》,無須再針對 影片中附隨的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另外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
不過,由於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與目前多數國際公約與國際規範不符 ,目前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經預計要修正上開解釋,修法後,未來視聽著作 (例如電影、電視劇)公開上映時,視聽作品中利用到的音樂、語文著作(例 如電影配樂、電影中使用到的書本詩句)也能同時享有「公開演出權」,以強化對音樂、語文等著作的保障。因此,未來修法通過後,電影院要上映電影時 ,也必須向「附隨於電影內容中的音樂、語文等著作」的著作人取得公開演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合法上映。
總結來說,音樂劇翻拍成電影時,會涉及到的著作權利用情形可以用下圖表示 :
除了經典音樂劇《歌劇魅影》被翻拍成電影外,近年來《悲慘世界》、《貓 》、《西城故事》等膾炙人口的音樂劇也都一一被搬上大螢幕,使得更多未曾 接觸過音樂劇的人都能透過新的媒介了解音樂劇的魅力,更能打破距離的限制 ,使更多人欣賞到這些經典作品。但音樂劇的現場演出形式仍具有其獨特性,尤其根據各個演員、舞台當天的情形所進行的每一場獨一無二的演出、現場的舞台與燈光設計所呈現的磅薄氣勢,或許仍非大螢幕的呈現方式所能比擬,你 又更喜歡哪一種呢?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image: Photo by AhmadArdity on pixabay.com
各位劇迷欣賞音樂劇《歌劇魅影》與其改編的電影作品時是否想過:音樂劇中包含的著作有哪些?將經典音樂劇《歌劇魅影》翻拍成電影時,是否須事前取得著作人的授權或同意?可否對原作的情節、音樂進行改動?音樂劇翻拍成電 影作品後,是否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其實,音樂劇中的著作包括(但不限於)劇本、音樂、舞蹈、舞台設計等,分別由其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因此,原則上 應分別向音樂劇中各著作的著作人取得授權或同意後,才能進行合法利用(實際上可能會有特定機構或組織,分別向各個著作人先取得授權,之後再就著作權統一管理)。
當音樂劇被翻拍成電影時,最主要涉及的著作利用為「劇本的改作」以及「音樂的重製」,而當翻拍完成的電影作品搬上大螢幕時,則會涉及著作的「公開演出與」與「公開上映」。今天就讓我們透過音樂劇《歌劇魅影》翻拍成電影的過程,了解著作的改作權、重製權、公開演出權與公開上映權吧(按:以下僅以我國法規範進行說明,不另探討外國法的適用問題)。
音樂劇劇本的改作與衍生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享有將自己的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的權利。所謂「改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至於「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 第1項規定,是指就原有的著作再次進行創作,該創作成果屬於衍生著作,依法可以成為獨立的著作,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舉例而言,以音樂劇《歌劇魅影》的劇本拍攝電影,屬於「語文著作」(即音 樂劇劇本)的改作,電影製作人依法應於事前取得語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以音樂劇《歌劇魅影》的劇情進行電影拍攝(按:該音樂劇的法國 原作小說《歌劇魅影》的著作權已進入公共領域,故無需另外取得小說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音樂劇《歌劇魅影》劇本的著作人安德魯·洛伊·韋伯 (Andrew Lloyd Webber) 與理查·史道格 (Richard Stilgoe) 尚存於世,故該著作權仍未進入公共領域),據此拍攝完成的電影《歌劇魅影》,即為衍生的「視聽著作」, 電影的著作人可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25條規定,視聽著作的財產權人享有公開上映權。所謂「公開上映」,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的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因此,電影院在公開上映電影《歌劇魅影》前,應取得電影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音樂劇樂曲的重製與公開演出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原則上享有重製自己著作的權利。所謂「 重製」,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例如電影《 歌劇魅影》中的配樂,如果是由電影團隊委託專業人員演唱音樂劇《歌劇魅影 》樂曲後,再錄製成電影配樂,由於此過程會涉及到音樂著作的「重製」(把 《歌劇魅影》的詞、曲再現),依法也要事前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此外,依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可享有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所謂公開演出,包括「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的情形。由於電影院播放電影《歌劇魅影》時,除了影像以外,也會同時播送電影配樂,此時就會涉及到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依上述的著作權法規定, 似乎也要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然而,依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電影院放映電影影片的行為屬於「公開上映」視聽著作,因此,該視聽著作內包含的音樂著作(電影主題曲、插曲 或襯底音樂等)的著作人不得就上述行為另行主張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換句話說,只要電影《歌劇魅影》的著作人事先就音樂著作的重製取得其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電影院就可以公開上映電影《歌劇魅影》,無須再針對 影片中附隨的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另外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
不過,由於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與目前多數國際公約與國際規範不符 ,目前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經預計要修正上開解釋,修法後,未來視聽著作 (例如電影、電視劇)公開上映時,視聽作品中利用到的音樂、語文著作(例 如電影配樂、電影中使用到的書本詩句)也能同時享有「公開演出權」,以強化對音樂、語文等著作的保障。因此,未來修法通過後,電影院要上映電影時 ,也必須向「附隨於電影內容中的音樂、語文等著作」的著作人取得公開演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合法上映。
總結來說,音樂劇翻拍成電影時,會涉及到的著作權利用情形可以用下圖表示 :
音樂劇的 著作內容 |
翻拍成電影涉及的 著作類型與利用方式 |
電影上映時涉及的 著作類型與利用方式 |
音樂劇劇本 | 語文著作的改作 | 視聽著作 (電影) 的公開上映 |
音樂劇配樂 | 音樂著作的重製 | 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 (目前智慧財產局認為無須 另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 |
除了經典音樂劇《歌劇魅影》被翻拍成電影外,近年來《悲慘世界》、《貓 》、《西城故事》等膾炙人口的音樂劇也都一一被搬上大螢幕,使得更多未曾 接觸過音樂劇的人都能透過新的媒介了解音樂劇的魅力,更能打破距離的限制 ,使更多人欣賞到這些經典作品。但音樂劇的現場演出形式仍具有其獨特性,尤其根據各個演員、舞台當天的情形所進行的每一場獨一無二的演出、現場的舞台與燈光設計所呈現的磅薄氣勢,或許仍非大螢幕的呈現方式所能比擬,你 又更喜歡哪一種呢?
延伸聆聽
Steven Spielberg's "West Side Story" | Official Trailer | 20th Century Studios ▶
本期主筆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image: Photo by AhmadArdity on pixaba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