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體報導,英國傳奇樂團——披頭四(The Beatles),在解散50餘年後,藉由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稱AI)技術的幫助,於今年11月2日發表最後一首新歌〈Now and Then〉,讓披頭四的歌迷們感動不已!
〈Now and Then〉是由約翰藍儂(John Lennon, 1940-1980)於1978年譜寫並演唱試聽帶,在其不幸離世後,另外三名成員喬治哈里森(George Harrison, 1943-2001)、保羅麥卡尼(Paul McCartney)和林哥史達(Ringo Starr)曾嘗試想將歌曲完成,但因為當時的技術無法清楚提取並分離約翰藍儂的歌聲與鋼琴聲,只好暫時擱置該曲。直到2021年,執導披頭四紀錄片《The Beatles: Get Back》的團隊將AI技術運用於試聽帶上,才成功將約翰藍儂的歌聲與鋼琴聲分離,並得以保存約翰藍儂原始歌聲的清晰度和完整度,當試聽帶的問題解決後,再由保羅麥卡尼與林哥史達合力完成歌曲製作,最後順利讓〈Now and Then〉於今年11月2日問世。
然而,並不是所有利用AI技術完成的音樂作品都如此順利,尤其現在生成式AI大行其道,許多相關的著作爭議也隨之而來,例如近期,環球音樂(Universal Music)對新興的人工智慧公司Anthropic提起訴訟,主張該公司的聊天機器人未經其授權擅自截取歌曲內容,並透過AI技術生成「相同或幾乎相同的歌詞副本」,已有侵害其歌詞著作權的情形,引起一片譁然,同時,環球音樂也要求禁止Spotify、Apple Music等音樂串流平台使用翻唱的音樂。 時至今日,利用AI技術產出作品(包括音樂、文字、圖像)的情形已非罕見,但人的創作與透過AI生成的作品在法律上的評價相同嗎?AI的作品可能會取代人類的創作嗎?透過蒐集他人的著作訓練AI,再生成其他作品的行為是否可能伴隨著法律爭議?今天,就讓我們透過生成式AI產生音樂作品的過程與案例了解相關的著作權議題吧!
過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尚未針對生成式AI產生的「音樂作品」發表相關的函釋或意見,但對生成式AI產生「美術作品」的情形,智財局曾明確表示: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如經AI藝術生成工具以人工智慧串接網路資源,透過演算法利用該等著作進行學習,可能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由生成式AI產生美術作品的情形可以推知,藉由輸入他人的音樂著作來訓練AI時,也可能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即透過特定方式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作)。由於此類行為並非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明文規定當然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故其是否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仍須透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標準加以檢驗,檢驗標準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利用者是否出於商用或營利目的)、被利用的著作性質、利用著作的質量以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時是全部利用或只利用微小比例)、利用的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利用後的結果是否會損害原始作品的市場價值)。所以,針對「輸入他人著作訓練生成式AI的行為」是否為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此一問題仍須依個案綜合判斷,目前世界各國對此問題亦尚無定論。
以本文開頭提到的披頭四樂團新歌〈Now and Then〉為例,製作團隊要利用AI技術分離試聽帶的人聲與鋼琴聲前,可能要先對AI系統輸入披頭四樂團的其他音樂著作,才能使AI理解並學習披頭四樂團的曲風,並區分個別團員的聲調,此一過程雖然會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但因為新歌〈Now and Then〉的製作本來就是唱片公司及披頭四樂團的成員共同努力的成果,且發表前應已取得相關人員的授權,故此類利用衍生著作權爭議的可能性相對低微。
▲披頭四在解散50餘年後,藉由AI技術的幫助,於今年11月2日發表最後一首新歌〈Now and Then〉(圖|環球音樂 提供)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於2023年8月18日Thaler v. Perlmutter一案的裁決 中明確表示,以美國著作權法第102(a)的立法沿革觀察,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僅限於由「作者」創作的原創作品(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且過往美國的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也都認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者」必須是「人類」,否認自然力量、動物等其他對象為著作權法的「作者」。基於上開理由,該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只限於「人類」的創作,應排除由機器自動演算而產生的創作。但同時,法官也指出,隨著藝術家把AI納為一種創作工具,並用以產生其他藝術作品,可能使著作權進入一個新的領域,隨著人類的創作力參與程度逐漸降低,未來的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應該要求人類參與到何種程度?又該如何判斷AI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都會是著作權領域的新課題。
在生成式AI技術迅速發展的現代,AI的創作是否可以和人類的創作等同視之?AI生成的音樂和人類創作的音樂又有何差別?生成式AI會刺激更多新型音樂的產出,還是導致人類創作者逐漸消極不願創作新的作品?在科技與藝術的界線逐漸模糊的現在,應該如何鼓勵創作,同時保護創作者的權益,實質深思。喜愛在音樂的世界中徜徉的你又有什麼樣的想法呢?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image: Image by Tara Winstead from pexels.com
〈Now and Then〉是由約翰藍儂(John Lennon, 1940-1980)於1978年譜寫並演唱試聽帶,在其不幸離世後,另外三名成員喬治哈里森(George Harrison, 1943-2001)、保羅麥卡尼(Paul McCartney)和林哥史達(Ringo Starr)曾嘗試想將歌曲完成,但因為當時的技術無法清楚提取並分離約翰藍儂的歌聲與鋼琴聲,只好暫時擱置該曲。直到2021年,執導披頭四紀錄片《The Beatles: Get Back》的團隊將AI技術運用於試聽帶上,才成功將約翰藍儂的歌聲與鋼琴聲分離,並得以保存約翰藍儂原始歌聲的清晰度和完整度,當試聽帶的問題解決後,再由保羅麥卡尼與林哥史達合力完成歌曲製作,最後順利讓〈Now and Then〉於今年11月2日問世。
然而,並不是所有利用AI技術完成的音樂作品都如此順利,尤其現在生成式AI大行其道,許多相關的著作爭議也隨之而來,例如近期,環球音樂(Universal Music)對新興的人工智慧公司Anthropic提起訴訟,主張該公司的聊天機器人未經其授權擅自截取歌曲內容,並透過AI技術生成「相同或幾乎相同的歌詞副本」,已有侵害其歌詞著作權的情形,引起一片譁然,同時,環球音樂也要求禁止Spotify、Apple Music等音樂串流平台使用翻唱的音樂。 時至今日,利用AI技術產出作品(包括音樂、文字、圖像)的情形已非罕見,但人的創作與透過AI生成的作品在法律上的評價相同嗎?AI的作品可能會取代人類的創作嗎?透過蒐集他人的著作訓練AI,再生成其他作品的行為是否可能伴隨著法律爭議?今天,就讓我們透過生成式AI產生音樂作品的過程與案例了解相關的著作權議題吧!
訓練生成式AI是否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現行生成式AI產生音樂的技術多元,有透過生成式對抗網路技術(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GAN)或深度類神經網路(Deep Neural Network, DNN)訓練模型者(例如AIVA);也有使用擴散模型技術(Stable Diffusion)者(例如近期發表的Stability Audio)。然而,不論使用何種技術,為了使AI能學習並生成音樂作品,初期大多仍須要將相關的資料作品輸入資料庫,再透過資料庫的大量數據反複訓練AI,使其將相關特徵轉為模型,再根據模型演算產出結果。在訓練AI的過程中,如果有使用到他人的音樂作品時,是否就會侵害他人音樂作品的著作權?過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尚未針對生成式AI產生的「音樂作品」發表相關的函釋或意見,但對生成式AI產生「美術作品」的情形,智財局曾明確表示: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如經AI藝術生成工具以人工智慧串接網路資源,透過演算法利用該等著作進行學習,可能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由生成式AI產生美術作品的情形可以推知,藉由輸入他人的音樂著作來訓練AI時,也可能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即透過特定方式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作)。由於此類行為並非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明文規定當然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故其是否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仍須透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標準加以檢驗,檢驗標準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利用者是否出於商用或營利目的)、被利用的著作性質、利用著作的質量以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時是全部利用或只利用微小比例)、利用的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利用後的結果是否會損害原始作品的市場價值)。所以,針對「輸入他人著作訓練生成式AI的行為」是否為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此一問題仍須依個案綜合判斷,目前世界各國對此問題亦尚無定論。
以本文開頭提到的披頭四樂團新歌〈Now and Then〉為例,製作團隊要利用AI技術分離試聽帶的人聲與鋼琴聲前,可能要先對AI系統輸入披頭四樂團的其他音樂著作,才能使AI理解並學習披頭四樂團的曲風,並區分個別團員的聲調,此一過程雖然會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但因為新歌〈Now and Then〉的製作本來就是唱片公司及披頭四樂團的成員共同努力的成果,且發表前應已取得相關人員的授權,故此類利用衍生著作權爭議的可能性相對低微。
▲披頭四在解散50餘年後,藉由AI技術的幫助,於今年11月2日發表最後一首新歌〈Now and Then〉(圖|環球音樂 提供)
使用生成式AI產出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當生成式AI音樂經過訓練後,使用者即可透過輸入提示、指令或關鍵字的方式產出音樂作品。然而,透過生成式AI產出的作品,是否當然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關於這個問題,我國主管機關與法院過往判決見解認為:AI的創作原則上不得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但若AI只是單純作為創作者的創作工具使用時,則可例外由操作AI的自然人或法人享有著作權。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於2023年8月18日Thaler v. Perlmutter一案的裁決 中明確表示,以美國著作權法第102(a)的立法沿革觀察,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僅限於由「作者」創作的原創作品(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且過往美國的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也都認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者」必須是「人類」,否認自然力量、動物等其他對象為著作權法的「作者」。基於上開理由,該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只限於「人類」的創作,應排除由機器自動演算而產生的創作。但同時,法官也指出,隨著藝術家把AI納為一種創作工具,並用以產生其他藝術作品,可能使著作權進入一個新的領域,隨著人類的創作力參與程度逐漸降低,未來的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應該要求人類參與到何種程度?又該如何判斷AI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都會是著作權領域的新課題。
在生成式AI技術迅速發展的現代,AI的創作是否可以和人類的創作等同視之?AI生成的音樂和人類創作的音樂又有何差別?生成式AI會刺激更多新型音樂的產出,還是導致人類創作者逐漸消極不願創作新的作品?在科技與藝術的界線逐漸模糊的現在,應該如何鼓勵創作,同時保護創作者的權益,實質深思。喜愛在音樂的世界中徜徉的你又有什麼樣的想法呢?
延伸閱讀
【音樂說法】AI執筆完成貝多芬《第十號交響曲》——AI的創作是否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本期主筆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image: Image by Tara Winstead from pexe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