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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說法】「一鍵分享」音樂合法嗎?——談數位分享與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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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說法】「一鍵分享」音樂合法嗎?——談數位分享與著作權

現代網路普及,幾乎每個人都會使用社群媒體分享喜愛的事物與生活點滴,而利用網路平台(例如Youtube)和音樂串流媒體(例如Apple Music、Spotify等)收聽音樂,或透過自己的社群媒體帳號(例如Facebook、Instagram)分享喜歡的音樂歌曲,更是推廣作品最有用的方法之一。但你是否想過:「一鍵分享」網路平台和音樂串流媒體上的音樂,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論,與分享的方式和平台息息相關。


利用網路平台分享音樂歌曲至社群媒體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一首歌曲通常會包括「音樂著作」和「錄音著作」兩個部分,「音樂著作」就是指歌曲的詞、曲創作,「錄音著作」則是指聲音錄製後的成果。如果在網路平台上聽到喜愛的音樂時,把音樂下載到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中,此時的「下載」動作就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和錄音著作的「重製」,而下載音樂後將音樂上傳到社群媒體平台上,讓其他同好可以一起欣賞,此時的「上傳分享」就是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公開傳輸」。

1、自網路平台下載音樂後上傳到社群媒體
依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和「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所以任何人在重製或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前,原則上都應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就有可能因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法律責任,但如果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已經超過法定存續期間(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與死亡後50年),或是利用人有例外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關於「合理使用」的情形時,就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但怎麼樣才能算是「合理使用」?舉例來說,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如果是個人或家庭出於非營利的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至於「合理範圍」的判斷標準,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須綜合審酌以下4項要素,包括:

(1)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被利用著作的性質;

(3)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例如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正版音樂後,將音樂檔案格式轉化為mp3傳輸到自己的手機或電腦自己聆聽,此時雖然涉及到「重製」行為,但是這種行為是基於個人非營利的目的使用,而且對於著作潛在市場並未造成重大影響,應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與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然而,若是在網路上大量或少量下載音樂歌曲後,再上傳至社群媒體平台發布給多數人聆聽,此時除了有「重製」行為,還涉及到「公開傳輸」,且顯然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符,如果沒有事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事前同意或授權,就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行為。

2、以「超連結」將網路平台的音樂歌曲分享至社群媒體
你可能會想:如果用「超連結」的方式在社群媒體平台分享音樂歌曲,會有什麼不同嗎?確實有所不同:目前智慧財產局與法院見解認為,使用「超連結」讓其他人點擊,用超連結去聆聽音樂歌曲時,由於「張貼超連結」只是提供原本已經存在且可供大眾瀏覽著作之路徑,沒有涉及到將著作「重製」或「公開傳輸」的行為,因此通常也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然而,如果張貼「超連結」的人一開始就知道連結的網站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例如連結內容顯然就是未經他人授權的盜版電影、音樂檔案),卻仍然透過分享「超連結」的方式,把相關網址分享到社群媒體平台,則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是上傳非法檔案之人的「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擔相關刑事責任或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利用音樂串流媒體分享音樂歌曲至社群媒體

1、下載音樂離線收聽
許多人都會選擇購買音樂串流媒體的會員(如Spotify、Apple Music),並使用業者提供的下載音樂離線收聽功能,此時,由於提供音樂串流服務的業者已經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合法授權,消費者下載音樂聆聽並不會侵害他人著作的「重製權」;然而,如果將下載取得的音樂檔案自行上傳到社群媒體給不特定的公眾聆聽,此時的上傳發布行為已經涉及到著作的「公開傳輸」,應事前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就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2、「分享」至社群媒體
當新的音樂作品出現時,許多人都會使用音樂串流媒體平台提供的「分享」功能,將音樂作品分享到社群媒體供公眾聆聽,由於使用者點選「分享」功能後,社群媒體平台上的不特定公眾接收到的分享是音樂作品的「超連結」,看到分享資訊的人還是必須點選超連結以後,才會連結到音樂串流媒體收聽該作品,實際上並不會涉及音樂歌曲的「重製」或「公開傳輸」,因此也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特別案例:「歐酷案」與盜版APP問題

過去曾經發生歐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因開發APP可供使用者觀看盜版影音,因而遭臺北地檢署起訴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例(以下簡稱歐酷案)。特別的是,該案中的APP在技術上是將播放器連結到Youtube或Dailymotion等外部影音平台,再依平台內對應的程式播放,並沒有任何上傳或下載影音的功能,只是提供了外部原本就存在、可以讓公眾瀏覽的影音路徑,因此,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定該APP本身的功能客觀上並沒有涉及「公開傳輸」,廢棄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判決)。

歐酷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再次認定:該APP技術上確實不涉及「公開傳輸」,但因為該APP超連結的網站有極大多數都是盜版影片,甚至是知名的盜版影音平台,法院認為,APP的開發人員早已知悉提供這些影音平台的連結將有助於原本上傳盜版影音的人對著作權人的侵害,並且會使損害擴大,因此認為開發APP的人員應屬於公開傳輸的「幫助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智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該案嗣後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後定讞)。

由歐酷案的例子可知,原則上,張貼超連結或一鍵分享來推廣喜愛的作品並不會涉及「重製」或「公開傳輸」,但如果張貼「超連結」的人一開始就知道連結的網站本身就是侵害著作權的平台,卻仍然以「超連結」的方式去散布該平台上傳的作品,即有可能因此被認定為上傳非法檔案者的「共犯」或「幫助犯」,故而須負擔相關刑事責任或民事上的共同侵權責任。


結語

由於網路、社群媒體與音樂串流媒體的便利性,隨手下載、轉貼或分享自己喜愛的音樂歌曲已經是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以數位方式分享他人的著作,其實潛藏著許多著作財產權的法律問題,如未注意,就可能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為了更充分享受與推廣自己喜愛的作品,下次想要分享自己喜愛的音樂歌曲到社群媒體平台時,建議可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或「分享」功能,並了解分享來源是否已經取得合法授權,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更能充分享受音樂帶給我們的樂趣!


延伸聆聽

MUSICO音樂圈–數位音樂專區 ▶



本期主筆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 image: Image by Noiseporn on Unspla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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