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募資平台是什麼?
「群眾募資」是近年來開始興起的募款方式,根據贊助者出資後可取得不同的報償而有各種類型,在臺灣最為常見的是回饋型群眾募資(例如flyingV、嘖嘖等群眾募資平台):當創作者為了實現創作理念而有資金需求時,可以透過提案者的身分,事先把創作理念、製程、預期產出的成果等事項彙整成募資專案,在群眾募資平台上刊登,並提供非財務的報償給贊助人,例如提供限量的紀念性商品,或使贊助者可以低於正式上市的價格預購募資專案的產品。音樂產品與群眾募資平台
由於將音樂著作製成音樂產品(例如唱片、MV等)的過程往往需要大量資金,因此,成本問題就成為了許多音樂人在音樂製作道路上的第一道門檻,而「群眾募資平台」的興起,則提供了音樂人同時推廣作品與獲取資金的管道。 為了引起大眾對音樂著作的興趣並增加出資意願,提案者大多會在群眾募資平台上提出募資專案,向群眾介紹創作者背景、音樂創作理念、製作音樂的進程與回饋予贊助者的方案,並提供音樂作品的部分片段給贊助者試聽。但是,在群眾募資平台上募資成功的創作,著作權應該屬於誰?發起或參與募資專案要小心哪些著作權問題?就讓我們以臺灣的群眾募資平台為例,來說明相關的著作權問題吧!募資專案的著作權歸屬
許多群眾募資平台的提案契約書都會明定「以提案者為募資專案作品的著作人」,由提案人當然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故音樂人於網站上張貼募資專案時,專案中的音樂作品片段、創作理念文字等著作,都會以音樂人為著作人。然而,為了順利推廣募資專案或提升大眾對專案的注意,群眾募資平台也多會在契約中約定「提案者須同意該平台可出於推廣專案的目的利用募資專案的著作,並同意平台可將募資專案的著作財產權再次授權予第三人」。當提案契約書有此類約定文字時,群眾募資平台就可以在推廣募資專案的前提下,將募資專案的音樂片段刊登於其他平台或媒體,無須再次經過音樂人的同意。群眾募資平台創意可能面臨遭他人竊取的風險
雖然群眾募資平台提供了音樂人一個募集資金與宣傳作品的機會,但發布募資專案後,音樂人先公開發表的部分作品和創作理念也可能會面臨被他人不當利用的風險。過去也曾發生過群眾募資專案的提案人公開募資專案後,被他人竊取產品設計理念、外型的先例:A公司設計皮革手機收納包(下稱A皮套)後,在民國105年9月將A皮套之功能與設計細節公布於群眾募資平台「嘖嘖」,供大眾閱覽並決定是否提供贊助。在A公司公開募資專案後,B公司隨即出產與A公司公布之設計細節相似之皮套,並以較低的價格開始販售(下稱B皮套),A公司因此向法院請求B公司禁止銷售B皮套,並請求B公司賠償其侵害著作權所生之損害。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本件已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認為,A皮套的正面外觀造型屬於美術著作,A、B公司都從事手機皮套的製造和銷售業務,且兩者的專櫃距離非常接近,B公司本來就會對競爭對手的動態特別注意,且B皮套推出的時間又密接於A皮套在「嘖嘖」平台上公開之後,A皮套與B皮套的外觀也實質明顯相似,故認定B皮套確實已侵害A皮套的美術著作財產權。A公司為該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可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禁止B公司販售B皮套,並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2款規定請求B公司損害賠償,B公司因此不得再繼續販售B皮套,並應賠償A公司30萬元。
由上面的案例可知,當募資專案的提案人為著作人時,提案人當然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如果專案中發表的音樂作品片段或創作理念被他人不當利用或竊取時,提案人就可依著作權法第84條至第88條的規定請求救濟,例如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或提出金錢賠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若不當使用者是以擅自重製、散布、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展示、改作、編輯、出租等方法侵害提案人的著作財產權或有侵害其著作人格權時,也需負擔刑事責任。
這個時代,科技賦予更多人將夢想落實的權利,透過網路媒介,人與資源的串連也更加容易,群眾募資平台不但可以讓音樂人獲得及時的資金援助,也能同時達到推廣音樂作品的目的,創造雙贏的局面。然而,音樂人透過群眾募資平台進行專案募資時,仍要多加注意作品在專案中已經公開的部分可能會面臨遭他人不當竊取的風險。為了防患於未然,建議有意從事群眾募資的音樂人,在進行募資專案提案前,應多方評估,例如先了解募資平台要求提案人授權的範圍,事前規劃對外公開的作品片段只限於哪些部分,並在專案提案前、後都妥善保存相關紀錄,並適時諮詢專業人士之意見,以避免進行群眾募資時產生額外風險,以更安全、妥善的方式推廣與保護自己的作品。
延伸聆聽
瑞士吉他二重奏團體Duo Morat-Fergo透過群眾募資所錄製莫札特的《土耳其進行曲》
Mozart: Alla Turca (Sonata K.331) - Duo Morat-Fergo, guitars ▶
本期主筆
蘇琬鈺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蔡孟昕律師
眾博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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